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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荣公司广州越秀区麓景路七号写字楼1209等单元租赁方案
为了盘活固定资产,增加企业收入,根据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资产租赁和经营业务承包管理工作指引》和《关于规范企业资产租赁和承包管理的意见》(闽国资企改[2010]77号)及集团《班子办公会会议纪要》([2018]42号)文件精神。广州市华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荣公司)房产坐落于广州市越秀区麓景路七号老干活动中心写字楼1209等单元拟委托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公开网络挂牌竞价招租的方式选定承租人。现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1、招租项目名称:广州市越秀区麓景路七号老干活动中心写字楼1209等单元。
2、招租标的情况及风险提示:华荣公司房产坐落于广州市越秀区麓景路七号老干活动中心写字楼1209等单元分别招租(各单元面积等情况详见附表),总面积1052㎡。
标的为普通装修,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以上租赁标的多数已对外出租,原承租方参加竞价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3、租赁用途、租期、挂牌价格、租金支付方式:履约保证金、竞价保证金及有关税费。
(1)租赁用途:仅限作为办公用房使用;
(2)租赁期限:3年;
(3)挂牌价格:每平方米月租金43.26元;租金自第二年(含第二年)在上年的基础上递增5%;
(4)租金支付方式:租金按月支付,当月5日前支付给招租方,如承租方每逾期支付一日,则每日应向招租方支付日租金一倍的逾期违约金。
(5)履约保证金:两个月租金(以首年月租金计);
(6)竞价保证金:(详见附表);
4、有关税费:租赁期间,有关租赁应该缴纳的税金由出租方依法交纳,合同约定的租金包含税金。
5、竞租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要求承租方为合法存续的企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或具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6、需要竞租人及承租方接受的基本条件
(1)出租方不保证标的房产的现有装修状况,以标的房产现有的空间面积和移交时的状况出租。
(2)标的房产的原承租方须结清租金、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卫生费、税收等一切相关费用后方可参与竞租。
(3)标的房产的原承租方不参与竞租或未能竞得的,应积极配合出租方办理该房产的腾退手续,及时结清租金、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卫生费、税收等一切相关费用。
(4)标的房产竞得人非原承租方的,须待原承租方腾退后方可签订租赁合同。
(5)承租方对承租房只有使用权,不得改变用途,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转让或分割出租。承租方不得擅自处分租赁房屋,包括但不限于将承租方全部或部分转租、转借、转让、抵押、赠与给第三方使用。
(6)承租方自行办理营业执照等证件,承租期间应确保承租方、实际经营人、租金缴交人及工商营业执照所有人均为承租方本人。
(7)标的房产租赁期间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卫生费、税收等一切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并负责办理缴交事宜。
(8)承租方不得改变标的房产建筑物结构。如需装修或设立店面招牌的,应将装修施工方案报出租方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9)租期满后标的房产上不可移动的装修、装饰及添附于房屋的附属物无偿归出租方所有,原承租方不得拆除、破坏,否则将不退还租赁履约保证金。
(10)标的房产的租赁期限自租赁合同约定之日起算。
7、招租方式:委托福建省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挂牌竞价招租。
附件: 《租赁标的基本情况表》
广州市华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2019年7月12日
附件:
租赁标的基本情况表
序号 |
租赁标的 楼层及单元号 |
总面积(㎡) |
挂牌价 (元) |
竞价保证金 (元) |
优先权人是否是参与竟租 |
1 |
1209.1211 |
90 |
3902 |
10000 |
是 |
2 |
1406 |
45 |
1950 |
5000 |
是 |
3 |
1204.1206 |
90 |
3902 |
10000 |
是 |
4 |
1309.1311 |
90 |
3902 |
10000 |
是 |
5 |
1107 |
45 |
1950 |
5000 |
是 |
6 |
1303 |
45 |
1950 |
5000 |
是 |
7 |
1403 |
45 |
1950 |
5000 |
是 |
8 |
1110 |
45 |
1950 |
5000 |
是 |
9 |
1302 |
90 |
3902 |
10000 |
是 |
10 |
1308 |
45 |
1950 |
5000 |
是 |
11 |
1402.1404 |
90 |
3902 |
10000 |
是 |
12 |
1617 |
62 |
2683 |
5000 |
是 |
13 |
1409.1411 |
90 |
3902 |
5000 |
无优先权人 |
14 |
1202 |
45 |
1950 |
5000 |
是 |
15 |
1203 |
45 |
1950 |
5000 |
是 |
16 |
1207 |
45 |
1950 |
5000 |
是 |
17 |
1305 |
45 |
1950 |
5000 |
无优先权人 |